又到供暖季,关于供暖费的这些规定您都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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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北京的气温已经让很多人都感受到了丝丝的寒意,眼看着就是2024年的供暖季,可每到这个时候,都会有一些朋友因家中暖气管破损、漏水;室内温度不达标;房屋空置无人住等原由,而质疑自家是否该按时缴纳供暖费,今天小编就跟您聊聊供暖费的那些事。

对于集中供暖的小伙伴来说,暖气热起来才能感受到冬天的温暖,但一年一次的“取暖费”也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现在很多小区的取暖费按每平方米30元左右收取,如果你家住的房子是100平方米,那一年就要交3000左右的取暖费,如果遇到暖气管年久老化破损,导致家中出现经济损失;或者家中暖气不热、温度不达标,又或是一家人过起了“候鸟”生活,一到寒冬来临便举家南迁房子空置等情况,供暖费还需要交吗?针对您关心的问题,小编逐一为您解答。

供暖季从什么时候开始?怎么收费?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暖气管破裂,能因此不缴纳取暖费吗?

不能,住户与供暖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则必须支付供暖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供暖费。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户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公司。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因供暖设备损坏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侵权纠纷,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不缴纳供暖费,需要根据情况另案起诉。

暖气不热,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不交供暖费吗?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如果您主张采暖温度不达标而拒绝交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供暖公司对您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不认可,则需要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因此在整个供暖季中,如果您家室内温度一直不达标,您一定要向供暖公司提出报修,可由供暖单位进行测温作为证据,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温机构进行检测,以备日后维权。

房屋空置,可以不交供暖费吗?

供暖费与水电费一样,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对于集中供暖的住宅楼,供热管道贯穿各家各户,无法实现单户停暖,即便您家的房屋在冬季空置,也不具备单户停暖的条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暖费。

对于独立采暖,具备分户停暖条件的房屋,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而关于暂停供热后需交纳基本费用的比例,各地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没有完成停暖相关手续,供暖单位进行了正常供暖,用户仍需缴纳相应的供暖费用。您可以在供暖季到来前,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报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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